第一条选课是学分制实施的核心,是贯彻因材施教原则、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重要形式。为保证学分制的顺利实施,依据学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分类
学生所修课程分为两类:
1.必修课: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类课程、学科基础类课程和专业类课程。学生必须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学分。
2.选修课: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优化学生知识结构、增强专业适应能力而设置的选修课程,包括公共选修类课程和专业选修类课程。学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和个人志趣,选择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三条选课原则
1.参加选课的学生必须是当前学期已注册的学生,凡未缴费注册的学生不得选课。
2.选课是学生自主性学习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必须认真对待,并对自己的选课行为负责。
3.学生选课应全面了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可根据个人情况,适当调整课程安排,形成适合本人的课程修读计划。
4.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在教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简介、教师简介和课表等,自主选择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和主讲教师。
5.选课应遵循必修课优先、而后选修课的原则。对于有先后修读顺序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选课时应尽量避免上课时间的冲突。学生应优先选择本年级课程,在此基础上考虑跨年级选修。
6.学生选课应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应过多或过少。一般情况下,每学期选课最低不能低于20学分,最高不能超过30学分(不含辅修第二专业课程学分)。
第四条选课的组织管理
1.专业教研室负责组织课源,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学生选课工作。各专业需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设置课源,开出数量足够、种类丰富的课程。
2.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排定课表;第二学期以后的课程,由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选择确定修读课程。
3.选修课程由任课教师负责课程学习的考勤和师生联系等工作。
4.一般情况下,每门课程选课学生满20人方可开课,对达不到开课条件的课程停开,已选课的学生另行补选。
5.选课确定后,学生应按个人课表上的时间、地点上课,擅自改变上课时间、地点的,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6.学生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由本人登陆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学生不得使用他人账号和密码进入教务管理系统选课,不得代替他人选课。
7.选课须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完成,在任课教师处登记无效。未通过教务管理系统选定的课程或未选上的课程,不能参加未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五条选课程序
1.公布课表:根据教务处公布下学期的选课课表,学生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结合个人修习计划,确定选课方案。
2.初选: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下学期的选课。初选遵循“先选先得”的原则,直至选课人数达到容量上限,该门课程不再接收学生;若准备选择的课程容量已满,学生可选择其他课程进行修读。
3.退补选:学生在每学期第18周内对初选阶段所选的课程进行调整,包括退选和补选。
4.确认:学生应在新学期开学第1周内登陆教务管理系统认真检查已选定课程及个人课表,确认选课结果。退补选阶段之后停开课程的选课学生在确认阶段进行补选。确认阶段结束后,任何人不能进行退选、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