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放性实验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意识与创新精神,提升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教学环节。为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室资源使用效益,规范开放性实验项目开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放性实验项目,是指学生自主参加的,所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外的实验项目,面向学院不同层次、学科的全日制学生。学院积极开设开放性实验项目,充分考虑现有的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资源,采用预约开放等方式,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实验环境。
第三条开放性实验项目一般包括以下类型:
1.自选实验型:指学院发布由学生自由选择并独立完成方案设计、装置安装与调试、实验过程,撰写实验报告的实验项目。
2.参与竞赛型:指学生参与各级各类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需要开展的实验项目。
3.参与科研型:指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经学校立项的大学生研究训练项目等。
第二章 项目基本要求
第四条开放性实验项目设置应贯彻“因材施教、形式多样、逐步推进、讲求实效”的原则,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启发指导的模式,重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意识与创新精神。
第五条 鼓励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开放性实验项目,开设的开放性实验项目应与学院的学科专业密切相关。
第六条开放性实验项目应利用课余时间完成。
第七条学院和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实验指导教师与实验室管理人员,做好开放性实验项目实验准备、管理和指导工作,注重相关文档的整理保存。
第八条每个学生每学期只能申请参加一个项目,已完成的项目不得重复参加。
第九条 学生实验开始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项目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
第十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人身安全和仪器设备安全。若实验期间仪器设备非正常损坏,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学院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成果。实验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实验态度和提交的实验成果综合评价并签署意见,学院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开放性实验项目相关材料应由学院专人管理,及时归档。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院负责组织教师制定开放性实验项目教学大纲等,并报教务处审核,并负责组织实施开放性实验教学。
第十三条开放性实验项目的实施实行计划制,以开放性实验项目教学计划形式提前统一安排。
1.每学期由学院组织实验指导教师申报下学期拟开放的实验教学项目,认真填写《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开放性实验项目申报表》,撰写开放性实验项目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并报学院和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审核。
2.学院将指导教师申报材料连同《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开放性实验项目教学计划表》报教务处。
3.学生根据教务处下达的开放性实验项目教学计划选择开放性实验项目,向开设院(部)提出参加申请。
4.学院根据学生选择结果,编制《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开放性实验项目教学任务安排表》报教务处和实验设备管理处,教务处于学期末公布下学期开放性实验项目安排。
5.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根据开放性实验项目教学任务安排采用预约制等方式向学生开放实验室。学生一经选定实验项目,不得更改、不得退选。
第十四条 对于临时性开放性实验项目,指导教师应于项目开始前三周,向学院和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教务处、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开放性实验项目结束后,学院组织实验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实验成果(包括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等)对学生进行考核,评定成绩,开放性实验项目成绩采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学院将本学期内开展开放性实验项目教学情况写出书面总结,连同开放性实验项目学生成绩汇总表交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开放性实验经考核合格后,可获得相应创新学分。学生一学期内完成开放性实验项目每满16学时计0.5学分,不足16学时不计学分。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开放性实验项目建设与指导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核算课时量并将其纳入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开放性实验项目产生创新性成果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实验指导教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会计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会计学院
2017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