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建立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体系,保证我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和《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个类别。
1.创新训练项目:由本科生个人或团队承担,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由本科生团队承担,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由学生团队承担,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按照“兴趣导向、自主管理,注重过程、鼓励创新,重点突出、择优资助”原则,参与计划的学生对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或社会实践有浓厚兴趣,在导师指导下,自主进行项目方案设计、自主完成项目、自主管理项目;注重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创新思维的培养和实践能力的提高,支持学生的“奇思妙想”,鼓励学科交叉、专业交叉、年级交叉;重点资助选题适当、思路新颖、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有保障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接受学校管理。
第五条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计划的开展及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设在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家组,负责项目评审、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学院成立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督导小组,负责参与本学院项目的全程督导工作。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八条成员条件。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主要面向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项目负责人主要为本科二、三年级学生,一年级学生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参与学生应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对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和创业实践等有浓厚的兴趣,有强烈的求知欲、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第九条团队组成。每个项目须有项目负责人1人。每个创新训练项目参与学生总数一般不超过5人,鼓励团队申请。每个创业训练项目团队一般由3—5人组成。每个创业实践项目团队一般由3—10人组成。项目团队成员应分工明确、团结协作。
第十条鼓励跨年级、跨专业、跨学科合作。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项目和跨年级、跨专业、跨学科合作项目。跨学院合作项目经商议后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管理,本学院不再参与管理。
第十一条申报数量。每个项目申报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项目,作为项目团队成员同一年度参与申报项目不得超过2项,主持在研项目的学生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新项目。
第十二条选题要求。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理论依据充足、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选题包括以下范围:
1.发明、创作、设计、创业等项目;
2.社会调研项目;
3.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
4.其他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
项目选题由指导教师、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指导教师。每个申报项目须配备校内指导教师1—2名,由学生选定或学院配备,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具有丰富创新创业实践指导经验。可聘请校外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行业高层管理人员担任指导教师,校外指导教师最多1名。创业实践项目须同时具有校内指导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每位指导教师同一年度最多同时指导2个项目,指导在研项目一般不超过4项。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采取国家、省、学校、学院多级立项、分级管理的办法。同一项目以最高级别立项为准。
第十五条每年春季学期初启动项目申报工作。项目负责人填写申报书交至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学院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答辩和初评,并将评审结果汇总报至教务处。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实施周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年,创业实践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2年。原则上要求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
第十七条过程管理。项目组须认真实施项目,项目负责人每月检查项目进展,填写项目过程记录册,学院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中期检查。项目运行时间过半开展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填写中期检查表。通过检查项目计划、执行记录、经费开支、阶段性成果等,掌握项目进展状况,发现存在问题,及时给以帮助指导。对工作不力、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停滞不前或进展缓慢的,责令限期改进,情况严重或无法完成整改的,终止其项目运行。
第十九条项目变更。
1.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创业实践项目除外)。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确需更换负责人的,新负责人应为原团队成员,由学院填报变更申请书。团队成员变更由项目负责人填报变更申请书,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备案。
2.项目内容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填报变更申请书,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3.立项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填报变更申请书,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批。项目延期期限一般为1年。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已实施1年或项目负责人为应届毕业生的,创业实践项目已实施2年的,原则上不得延期。
4.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属学院安排其他教师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学院填报变更申请书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条项目成果。项目论文以及项目研究形成的专利、软件、专著等成果,第一作者或专利权人须为项目团队成员,单位署“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同时应标注“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编号)”。
第二十一条项目终止。对未能通过中期检查或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项目、在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项目,学院将上报学校将终止其运行,同时取消项目负责人今后申报资格、项目组成员参与资格及指导教师资格,情节严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校级及以上项目验收由学校统一组织。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题申请,填写结题验收表,经指导教师、学院同意后报至教务处。项目验收必需材料为结题报告,补充材料为论文、设计、专利、成果实物以及相关支撑材料。
第二十三条学院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答辩和初评,通过验收的项目成绩分优秀、合格两档,优秀项目应有公开发表论文、专利、成果获奖等支撑,比例不超过结题项目数量的20%。学院初评后由学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复评,确定最终验收结果。
第二十四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须继续完善,延期验收。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项目,以及不按期参与验收的项目,做终止处理。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资助标准。根据学校统一规定执行: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项经费,对获准立项的项目进行资助,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平均每个资助0.3万元,创业实践项目平均每个资助2万元。省级及国家级项目资助经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结项评审结论为“优秀”、“合格”的项目资助金额分别为平均资助金额的180%、80%。
第二十六条经费使用。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自主使用项目经费,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主要用于资助项目实验、材料、书籍、论文发表、学术交流、调研差旅等项目运行所需费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项目验收时,项目负责人须列出经费使用的详尽报告,接受学院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经费拨付。由学校统一下发,学院负责监督学生的经费使用情况。(学校统一规定: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项经费须专款专用,经费采用实拨方式,项目立项后拨付平均资助经费的50%。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根据实际资助金额拨付剩余经费。)对于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学院及时上报学校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八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八条学院积极支持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服务保障体系,为项目提供实验场地、实验仪器设备、创业孵化等实施条件支持,为参与学生和指导教师提供学习培训、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全院各级各类实验中心、实验室、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要对参加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在专业教师指导下提供所需的实验场地、实验设备、创业条件支持,但项目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指导教师指导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通过结题验收的,学院给予一定工作量津贴。指导项目结题情况作为教师职称评定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项目通过结题验收的,可依据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创新学分或申请以项目成果替代毕业论文(设计)正文。学生评优、评奖等其他奖励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院积极支持指导教师和项目负责人参加学校设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优秀成果奖”、“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指导教师”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组织奖”等评选活动,对在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会计学院负责解释。
会计学院
201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