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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院本科学生学业导师制实施细则

作者:       编辑:张月阳       复审:       终审:       来源:会计学院       发布时间:2020-07-16      

为顺利推进学分制改革,充分发挥学业导师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根据《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本科学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山青院办字〔2016〕15号)的规定与要求,结合学院学科的专业特点、师资队伍、学生状况等实际情况,我院特制定如下本科学生学业导师制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由学院院长为组长的本科学生学业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本科学生学业导师制工作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导师的聘任

1.符合《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本科学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任职资格的专、兼职教师应当担任本科学生学业导师工作。如果教师在任职期间长期外出进修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无充足时间指导学生的,经学院审查后,可以暂时不担任本科生导师。

2.学院应当于每年新生入学第1周开展导师聘任工作。对被聘任的教师,学院报教务处备案。

3.学业导师聘期一般为4年。学业导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导师本人需向学生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对导师的工作要求

1.学院每位专职教师指导的每个年级学生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0人,兼职教师指导的每个年级学生数量不超过10人

2.导师工作须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学业导师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前1周制定本学期学业导师工作计划。每次指导后须在学生学业规划书上记载。学业导师要通过电话、邮件、短信、聊天工具等加强学生学习的过程指导。每学期结束后1周内应向学生所在学院提交学业导师工作总结。

3.导师应主动联系学生,加强对学生的辅导。采取个别指导与集中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学业导师每学期定期集中指导不少于2次,每学年不少于4次;个别指导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原则上对每个学生的个别指导每学期不少于1次,每学年不少于2次。

4.专业导师应为人师表,妥善处理与学生的关系,对所指导的学生一视同仁。

5.做好多方协调。保持与班主任.辅导员的密切联系,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与班主任.辅导员沟通,协作配合,共同做好育人工作。

四、对导师的考核

(一)学业导师按学年考核,每年9月底前完成。考核总评分由学生评议和学院考核两部分构成。总评分=学生评议分×60%+学院考核分×40%

学生评议分为《学业导师考核测评表(学生用表)》(以下简称测评表,见附件1)的平均分。学生均需填写测评表。毕业班学生须在6月份离校前填写测评表,完成对学业导师的评议。

学院考核评分为《学业导师工作效果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见附件2)得分。学院考核得分由考核表中基础分(60分)与加减项得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分为指导教师完成《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本科学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山青院办字〔2016〕15号)的规定工作任务得分,加减项得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10%。

1.以总评分为依据进行排序,排名前10%者,考核为“优秀”;

2.未达到“优秀”,但成绩高于或等于60分者,考核为“合格”;

3.总评分低于60分者,考核为“不合格”。

如果担任学业导师时间未满一学年,所指导学生受到黄色以上学业预警,或指导的学生由于违反学习和考试相关规定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该学业导师当学年考核等级不得为“优秀”。

(三)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导师,学院给予公示,并在年度评优、进修、职称评审等方面优先推荐;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教师,当年人事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五、附则

1.本办法自2016级学生开始施行。

2.本实施办法未做明确规定的,由会计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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